清朝历史

卖身葬父算什么,清朝人连老婆都能出租

日期:2018-07-17   来源:网络

在各类清装剧中,我们总能看到很多这样的桥段:一位家道中落的小姐,被黑心的舅舅或者叔叔强行卖出去,从此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又或者一个贫穷的才子,在父亲或母亲死后无力安葬,只好卖身葬父或卖身葬母……这样的情节在影视剧或小说中早已是屡见不鲜了,我们在打趣这些情节老套的同时,却很少思考,在清代社会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否合理。那么今天我们不妨从清代法律对人口买卖的规定入手,看看这样的事件是不是真的会发生。

合法的人口买卖

首先,我们需要承认,与现代社会不同,在清代的确存在合法的人口买卖。在清代前期,这种买卖主要集中在旗人所掳掠的奴婢之中。满清官兵将俘虏的明朝士兵以及男女百姓作为自己的奴婢。这类奴婢地位极低,被视作主人的财产,可以任意驱使责罚,连雍正都曾说过,“向来八旗官军人等待家人过严,微小之失必加殴责,甚至伤体毙命”。

在这种严苛的环境之下,这些被掳掠来的奴婢大量逃亡,清代早期的逃人法就是为处理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在《钦定大清会典》与《大清律例》中,对逃人的督捕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这类奴婢自然是可以被合法买卖的,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7中也有“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的记录。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投充”在豪富之家或是八旗贵族之下的投充人,其中有很多带地投充者,其目的也可能在于躲避徭役赋税。除了投靠在皇室之下的,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被买卖的。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6中说“投充人即系奴仆”,主人有权出卖投充人以及其土地。虽然在顺治年间,颁布法令禁止汉人投充于旗人之下,但这一现象却并未得到有效禁止。投充人虽然地位与奴婢相同,但很多投充人借助旗人的威势,对普通民人进行压榨,兼并土地,躲避徭役。

还有就是自愿卖身的普通人民,他们大多是由于生活所迫,走投无路,而不得不出卖自身以求生。对于这类人,康熙曾下令“流移之民有情愿卖身者,在何处卖,许在本处官用印”,实际上承认了自愿卖身的合法性。并且清代也有专门的人口贩卖市场,由官府认可的人牙负责,登记交易。清代的罪犯家属、奴仆也由官府统一定价贩卖。

略卖与典雇妻女

“略卖”指的是用各种方略诱卖人口的行为,在《大清律例》刑律一卷中有专门的“略人略卖人”条目,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可以看出,政府对于诱拐人口而贩卖的惩罚颇重,对知情买家的惩罚与犯人相同,也说明政府对此类人口贩卖从重处置的态度。

在《刑案汇览》之中,“略人略卖人”条目下案例极多,当时人口略卖之风可见一斑。其中有一案例为“职官将受寄内侄女价卖为妾”,讲的是一个叫丁荣的人,在没有取得自己侄女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内侄女谎称侍女,卖给他人为妾;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将丁荣发往新疆充当苦差,而其侄女另行婚配。可见在影视剧中被自己亲属强行买卖的小姐们,其实是可以向官府申诉的。

清代的法律不仅惩办略卖人口者,对收留迷失子女而不上报官府的人,也加以惩处。《大清律例》第八卷户律中有“收留迷失子女”律文,规定“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对于走失人口的买卖加以限制。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上一篇:乾隆3次出对联戏谑别人,都碰了一鼻子灰
下一篇:李鸿章之子李经述简介,李经述是怎么死的?

Copyright © 2017-2024 m.GuG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古宫历史网-手机版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