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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雍正杀子疑案:到底有没有杀死自己的儿子弘时?

日期:2019-03-2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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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月河先生的《雍正皇帝》中,雍正皇三子弘时谋害雍正及弘历等等原因被精明冷峻的雍正察觉,赐其自尽而死。

近年的文学影视作品中,雍正帝杀子的情节往往被加以渲染,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 雍正真的杀掉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吗?

曾任清史馆协修的唐邦治先生,首先提出雍正杀子说。他于1923年出版的《清皇室四谱》一书中指出,“皇三子弘时,其初行次为第四。康熙四十三年甲申二月十三日子时生,藩邸侧妃李氏即齐妃出。雍正五年丁未八月初六日申刻,以年少放纵,行事不谨,削宗籍死,年二十四。十三年十月高宗即位,追复宗籍。”(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3,《皇子》。)

孟森先生在《海宁陈家》一文中,根据《清皇室四谱》的记载指出:“弘时长大,且已有子,忽于雍正五年八月初六日申刻,以‘年少放纵,行事不谨,’削宗籍死。时弘时年二十四,高宗亦十七龄矣。夫‘年少放纵,行事不谨’,语颇浑沦,何至处死,并削宗籍?以前不闻训戒,是日上午,犹御经筵如常,突有此非常之举,世遂颇疑中有他故。”孟森先生推论弘时的死因,与“世宗大戮其弟”有关:“盖世宗处兄弟之酷,诸子皆不谓然。弘时不谨而有所流露,高宗谨而待时始发也。以此推论,不中不远。”(孟森:《海宁陈家》,载《明清史论著集刊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326页。)

金承艺先生也根据《清皇室四谱》的记载认为,弘时在雍正五年(1727年)八月初六日获罪除宗,并于当天死去。“他的死不是被诛戮,就是被世宗赐令自尽了。”金承艺先生还联系到雍正五年(1727年)九月初六日,即“皇三子弘时被杀的一个月后”,雍正帝在一位总兵因弟涉嫌某案而自请处分折上,批有“朕尚有阿其那、塞思黑等叛贼之弟……不但弟兄,便亲子亦难知其心术行事也”等语,指出雍正帝将亲子骨肉与他的冤家对头胤禩、胤禟相联结,这也就把弘时被赐死、除宗的原因,“等于做了一次约略的说明。”(金承艺:《关于清世宗皇三子弘时——看一代帝王的家庭悲剧》,载台湾《故宫季刊》第15卷,第2期。)

事实上,弘时并没有被雍正帝处死,但确实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

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甫登皇位的乾隆帝颁谕:

“从前三阿哥年少无知,性情放纵,行事不谨,皇考特加严惩,以教导朕兄弟等,使知儆戒。今三阿哥已故多年,朕念兄弟之谊,似应仍收入谱牒之内。著总理事务王大臣酌议具奏。”(《清高宗实录》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己丑。)

乾隆帝的上述话语,使人认为弘时被削除宗籍,是因行为放纵所致,但其具体缘故,却又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是,《清高宗实录》有意不载其后庄亲王允禄等人关于恢复弘时宗籍的奏折,而它则是澄清弘时之死疑点的有力史证。

允禄等人的奏折如下:

“总理事务和硕庄亲王允禄等谨奏,为钦奉上谕事。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奉上谕,从前三阿哥年少无知,性情放纵,行事不谨,皇考特加严惩,以教导朕兄弟等,使知儆戒。今三阿哥已故多年,朕念兄弟之谊,似应仍收入谱牒之内。著总理事务王大臣酌议具奏。钦此。

“查,雍正四年二月十八日奉旨:弘时为人,断不可留于宫庭(廷),是以令为允禩之子。今允禩缘罪撤去黄带,玉牒内已除其名,弘时岂可不撤黄带。著即撤其黄带,交与允祹,令其约束养赡。钦此。

“臣等查三阿哥从前原因阿其那获罪株连,与本身获罪撤去黄带者不同,今已故多年,蒙皇上笃念兄弟之谊,欲仍收入谱牒,于情理允宜。应钦遵谕旨,将三阿哥仍载入玉牒。俟命下之日,交与宗人府办理可也。谨奏请旨。依议。”(故宫博物院(台北):《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6辑,第291—292页。)

允禄等人的奏折表明:

第一,弘时是因允禩之事牵连获罪。

第二,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十八日以前,雍正帝已将弘时逐出紫禁城皇宫,勒令他去做允禩之子,宣告父子之情已绝。

第三,弘时受到上述严惩后,并未按照雍正帝的希望改变立场,因而与皇父的关系愈加恶化。于是雍正帝对弘时的惩治进一步升级,四年(1726年)正月将允禩撤去黄带,从玉牒除名,二月,对弘时做了同样处理。

第四,弘时被撤去黄带后,由其皇叔允祹约束养瞻。这比允禩亲子弘旺在其父获罪后“发往热河充军”,继而又被长期拘禁的境况,(弘旺:《皇清通志纲要》卷4上。)尚强出许多。弘时为雍正帝所杀之说,不能成立。

雍正帝并未杀子,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记载弘时情况相对详尽的史籍,目前所见只有清朝玉牒。其中有关弘时的记载如下:

“(世宗皇帝)第三子弘时。康熙四十三年甲申二月十三日子时生。母齐妃李氏,知府李文熚之女。雍正五年丁未八月初六日申时卒,年二十四岁。嫡妻栋鄂氏,尚书席尔达之女。滕妾钟氏,钟达之女。滕妾田氏”。(玉牒第111号。按,《爱新觉罗宗谱》甲册第200页载,弘时的生母齐妃李氏,知府李文辉之女。“辉”字有误。)

玉牒提供了弘时去世的准确日期,《清皇室四谱》即是以此为依据。所不同者,玉牒只是说弘时在该日去世,而《清皇室四谱》则说在该日,即雍正五年(1717年)八月初六日“削宗籍死”。根据上引允禄等人奏折,弘时早在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十八日已被削除宗籍,由允祹约束养瞻,至五年(1727年)八月初六日去世,前后相隔一年零六个月。足见《清皇室四谱》有误。何况雍正四年(1726年)八九两月,允禟、允禩先后故去,雍正帝清除反对派之举已基本完结。这种情况下,似不会在雍正五年(1727年)八月仍对弘时不依不饶,下令将他处死。《清皇室四谱》所言弘时“削宗籍死”,是只根据前引《清高宗实录》所载乾隆帝谕旨中“皇考特加严惩”一语,做出的错误判断。

不妨回顾一下努尔哈赤处死长子褚英的原委。在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的过程中,褚英能征善战,“屡有功,上委以政。”《清史稿》卷216,《列传》3,《诸王》2,《广略贝勒褚英》。其后,他与汗父产生分歧,甚至以对天焚书相诅咒,故被长期监禁。努尔哈赤经反复权衡,恐其日后直接危害他的统治,终于“置阿尔哈图土门贝勒褚燕(英)于法。”《清圣祖实录》卷234,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庚寅。而弘时只是一位普通皇子,尚未封爵,既无军功,亦未参政。当他被除宗籍,由叔父“约束养瞻”后,惟有苟全性命而已,不存在所谓后患问题,雍正帝并无必要将他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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