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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银行的历史

日期:2019-08-19   来源:网络

  英格兰银行英国的中央银行,它通过货币政策委员会对英国国家的货币政策负责。 英格兰银行是伦敦城区最重要的机构和建筑物之一。自1694年英国银行产生,英格兰银行开始运作,之后逐步转换职能,1694年至今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是全世界最大、最繁忙的金融机构。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英格兰银行的历史。

  英格兰银行历史沿革

  世界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银行,为各国中央银行体制的鼻祖。1694年根据英王特许成立,股本120万镑,向社会募集。成立之初即取得不超过资本总额的钞票发行权,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垫款。到1833年英格兰银行取得钞票无限法偿的资格。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银行特许条例》(即《比尔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与银行部;发行部负责以1400万镑的证券及营业上不必要的金属贮藏的总和发行等额的银行券;其他已取得发行权的银行的发行定额也规定下来。

  此后,英格兰银行逐渐垄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至1928年成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 与此同时,英格兰银行凭其日益提高的地位承担商业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划拨冲销、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等业务,在经济繁荣之时接受商业银行的票据再贴现,而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中则充当商业银行的 “最后贷款人”,由此而取得了商业银行的信任,并最终确立了“银行的银行”的地位。随着伦敦成为世界金融中心,因应实际需要,英格兰银行形成了有伸缩性的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活动等调节措施,成为近代中央银行理论和业务的样板及基础。

  1933年7月设立“外汇平准帐户”代理国库。1946年之后,英格兰银行被收归国有,仍为中央银行,并隶属财政部,掌握国库、贴现公司、银行及其余的私人客户的帐户,承担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仍然是按政府要求决定国家金融政策。英格兰银行总行设于伦敦,职能机构分政策和市场、金融结构和监督、业务和服务三个部分,设15个局(部)。同时英格兰银行还在伯明翰、布里斯托、利兹、利物浦、曼彻斯特、南安普顿、纽卡斯尔及伦敦法院区设有8个分行。

英格兰银行的历史

  英格兰银行特点

  英格兰银行享有在英格兰、威尔士发钞的特权,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由一般商业银行发钞,但以英格兰发行的钞票作准备;作为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作为票据的结算银行,对英国的商业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作为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稳定英镑币值及代表政府参加一切国际性财政金融机构。因此,英格兰银行具有典型的中央银行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特点。

  英国政府用公债向英格兰银行借钱,而英格兰银行用自己发行的货币(英镑)购买英国国债;这个国债是未来税收的凭证,英格兰银行持有国债就意味获得以后政府的税收。英国政府如果要买回流通在外的国债,必须用金币或英格兰银行认同的等值货币(货币能兑换黄金)买回。 英格兰银行发行的货币(既英镑)的前身是银行券,这些银行券其实就是储户存放在金匠那里保管的金币的收据。由于携带大量金币非常不便,大家就开始用金币的收据进行交易,然后再从金匠那里兑换相应的金币。

  时间久了,人们觉得没必要总是到金匠那里存取金币,后来这些收据逐渐成了货币,所谓的金本位制就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或每单位的货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因为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的流通范围和接受程度都是比较广的,该银行的银行券就被默认为就是国家货币。

  所以,英格兰银行购买国债可以用它的银行券,到以后就是称谓英镑的流通货币。可以认为用国家货币能兑换政府公债,前提是可以兑换成黄金的货币或者等价物;用公债只可以到政府哪儿领取利息,不可以兑换成黄金或者货币,因为该公债是政府的"永久债务"。

  银行机构

  英格兰银行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及16名理事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成员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至少每周开会一次。正副总裁任期5年,理事为 4年,轮流离任,每年2月底离任4人。理事会选举若干常任理事主持业务。理事会下设五个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人事和国库委员会以及银行券印刷委员会。理事必须是英国国民,65岁以下,但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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