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

古罗马法律体系的历史

日期:2017-04-19   来源:网络

  根据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知道,除奴隶之外,每个人均应依法被视为平等的,而不论财富的多寡或地位的高低——这些内容,很明显的被日后的罗马法继承了下来。

  但是,还有一些到现在看来仍然是非常进步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则完全被日后的罗马法抛弃了,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虽然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浸透着浓浓的男权主义色彩,但女性也可以依照法律享有很多她们应得的权利。

  例如,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产通常在男性与女性子女之间平等分割;女性可以享有或遗赠财产、提起诉讼、出庭作证及提请离婚。

  第二、未成年人与穷人也可享有较多的法律权利,甚至奴隶在特定情况下也被允许享有财产。

  问题在于:这些古埃及的法律是如何被日后的欧洲文明汲取的呢?这就要谈到古希腊的政治家梭伦。

  根据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传》的记载,我们知道,梭伦在年轻的时候经常外出经商,在经商的过程中,梭伦游历了希腊、亚细亚和埃及的许多地方,其中,在游历埃及时,梭伦曾专门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梭伦日后在雅典的立法,就与古埃及法老博克霍利斯立法有某些相似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整个希腊时期,古埃及人制定的法律都在影响着希腊各个城邦的法律制度。

  再后来,罗马人先后征服了希腊和埃及,罗马人从希腊人和古埃及人那里学到了古埃及人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改造和创新,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大陆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意大利人仍然骄傲的宣称,他们的祖先所建立的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即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其实,被称为“大陆法律体系之源”的罗马法也好,全世界信仰人群最多的基督教也罢,都是沾了地跨亚非欧三大洲、并将地中海作为自己的内湖的罗马帝国的光了——正是因为罗马帝国的面积庞大、人口众多,法律也好,信仰也罢,才能够传播的更彻底。

  而那些曾经为了“大陆法律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古埃及人和希腊人则被日后的欧洲人刻意的遗忘了。

  相关资料介绍:

  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时代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所谓古罗马法,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时代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制定于公元前451年至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是世界上现存较为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被古罗马人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该法被铭刻在十二块铜板上,并公布在罗马广场上。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古罗马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仍为后世法律所沿用,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与发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罗马法学十分繁荣昌盛,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职业化的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学派别。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法学家。在古罗马共和制向帝制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他的独特作用,在他的理论和实践的影响下,法律在古罗马国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他的名言“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更是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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