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历史
晚清女性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比较多?
晚清女性受礼教束缚较重,一般过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生活,与社会接触较少,其犯罪行为自然很少见。根据清廷法部统计,1908年全国女性各类犯罪人数共有370人,数量远比男性低。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对此进行剖析:那个时代,女性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比较多?
第一种,“略人略卖人”,即拐卖妇女儿童,这在1908年女性所有犯罪行为中约占四成。
女性常让人感觉到柔弱和善,容易获得他人信任。个别不法之徒就是利用这种优势,诱拐妇女,卖到妓院,或卖为奴婢;哄骗儿童,卖到外地给人家当儿子。
《申报》曾有报道,浙江镇海县邬氏女,家道中落,父母相继去世,她就去投奔干娘何氏。谁知何氏竟将邬氏女及其姨家妹妹卖入青楼。该报还报道,在此不久前,有难民女子被拐卖为娼。
第二种,女性犯下的命案,1908年全国有96例。晚清女性多裹小脚,行动不便,怎么有力气杀人呢?这有两种情况。
一个情况,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比如婆婆虐待媳妇(童养媳)致死,继母虐待子女致死,等等。
另一个情况是凶手与被害人之间有很深的关系。比如情夫谋杀亲夫,女性在其中扮演从犯角色;或者以投毒方式杀害某一熟人。1883年,湖北江夏县一老妇,因未来女婿不务正业担心连累女儿,遂以农药放入饭菜中,将他毒杀。
第三种,“犯奸”,即通奸罪,1908年有87例。晚清的女性依然不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贞操”的桎梏尤其严格,尽管如此,还是有个别人与他人发生奸情。
此类案件的实际发生数量,肯定高于官府统计,很多涉事家庭为了避免丑事外扬,选择以“私了”的方式解决。最终报官的,大多涉及到人身伤害,比如丈夫刺死刺伤出轨妻子及其情夫。
这一阶段,犯罪女性所受到的刑罚以杖笞最多,约占46%;然后是徒流刑,约占33%;其次为绞、斩,分别为8% 和7%;最后为流放和充军,分别为5%和1%。
值得一提的是,整个清朝对女性罪犯的宽宥程度很高。审理阶段,官府从来不会轻易拘捕女性,有需要女性出庭受审的情况,往往由丈夫、父兄代替。即便被判定了刑罚,除了绞、斩,都可以“收赎”,交付些许银两就可以免受任何惩罚,家人领回管教即可。
对于通奸这类有伤风化的案件,以枷号刑为主(人格羞辱的用意较大),通常为1个月。这类刑罚也可以收赎,但价格比较高。1908年被判枷号刑的女性以京城人数最多。
参考资料:苏青《清末女性犯罪行为研究——以《申报》报道为例》,张洪阳《光绪末年司法统计中的女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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