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秦始皇五次“巡行”

日期:2017-04-10   来源:网络

  唐初,随着中央集权不断增强,巡视制度有了较大发展。首先,中央御史台分设三院,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台院是御史大夫本部,主掌纠察中央百官;殿院主管殿廷供奉之仪式,并随皇帝巡幸;察院负责地方巡察。在“一台三院”的体制内,各部门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对中央和地方形成系统分察制度,而且法规完备,为以后历朝所效仿。

  其次,建立了“分道巡按”制度,以弥补御史台不定期出巡的不足。“分道巡按”是中央对地方的一种经常性的巡回监察制度,担任巡按使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员。贞观时,天下分为十道,定期派遣官员巡察地方。《新唐书》载,贞观初年“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诸州,水旱则遣使,有巡察、安抚、存抚之名”。武则天时巡按使定额八人,每年春秋两季出巡地方。唐中宗时,设各道台使二十人,选择内外官五品以下贤明清廉者充任。巡按使的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宋朝继承了唐代的三院御使之设,御史掌握“肃正纪纲,纠劾不法,自朝廷至州县,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弹奏”的职权,又将门下等省的谏诤权别立为谏院。此前,御史主弹劾,言谏主讽诤,到宋代御史可以参与言事谏诤,形成台谏合一,成为很大的制约力量,以至于出现“宰相但奉台谏风旨而已”的局面。宋代对地方巡察的机构总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控制地方官吏。依律,监司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遍所辖地区,出巡时在地方上逗留的时间“无公事不得住过三日”,违反规定的监司就会受到处罚。

  成熟时期

  元代以后,巡视制度得以进一步强化。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诏书云:“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当时,全国划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察院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并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以统治各道。

  根据规定,廉访使除两人留守外,其他人员一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巡视各地,“副使以下,每岁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负责对所属地区路、府、州、县经常性的巡察任务。明初,太祖朱元璋经常不定期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他在敕谕中反复重申:“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自无壅弊之患。”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按当时十三省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再从中选派巡按御史。选派巡按御史的条件和程序十分严格,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一名。明成祖称:“御史,朝廷耳目,非老成识体者不任。”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却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视地方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权力极大。每当地方发生重大事件,皇帝就派较高级别的都御史带衔出巡,不仅行监察权,有时也兼管行政、民政叫“巡抚”。开始是临时性派遣,后固定设在内地或边疆地区。这是巡视制度被强化和日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

  此外,为监督六部的活动,明朝还在中央设立“六科给事中”,“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并在各省设提刑按察司,负责对所属地区经常性的巡察。多种方式相互交叉,相互补充,形成了全新的巡视体系。再加上“东厂”和“西厂”的监视,明王朝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控制可以说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清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不同的是将监察御史改为十五道,比较精简。但清朝御史机构的地位进一步提高,都察院不仅“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还有代“天子巡猎”、考察“政事得失”的职能,监察御史被誉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雍正曾反复强调:“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所关甚大。”康熙经常亲自巡视地方,他说:“臣下之贤否,朕处深宫何由得知?缘朕不时巡行,凡经历之地,必咨询百姓,以是知之。”入清以后,“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由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分掌中央和地方巡察,台谏合一,成为国家机器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清初“康乾盛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特点和本质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上一篇:“光棍”在古代多指骗子
下一篇:民俗专家批“属羊命不好” 根源是慈禧等

Copyright © 2017-2024 m.GuG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古宫历史网-手机版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