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

战国土地制度改革:从国家土地所有制向私人土地所有制演变

日期:2018-03-25   来源:网络

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奴隶主贵族为代表的独占型利益集团日益衰落,以诸侯国为代表的创新型利益集团日益兴起,宗族土地所有制逐步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变,三代时的井田制度也逐步瓦解了。与此同时,土地的私有产权也产生发展,并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为下一阶段的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

(一)诸侯国:创新型利益集团与土地国有制的建立

西周后期,作为独占型利益集团的奴隶主贵族运行井田制的成本逐渐大于收益,发生了很多诸如“不籍千亩”、“礼乐崩坏”、“分田为县”等现象。进入春秋后,独占型利益集团实力的衰弱,为制度变革向更深一层推进创造了外部条件。同时,作为创新型利益集团代表的诸侯国日益兴起,从而使更深一层的制度变革具备了内部推动条件,制度的变革进入了创新阶段。

诸侯国的基本目标有两个。一是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传统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已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于是制度创新开始了,最终国家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宗族土地所有制。二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实现国家税收的最大化。创新型利益集团毕竟属于少数人,所以他们必须将制度变革的收益分割,从而集聚更广泛的推动力量,形成分享型利益集团。为实现第二目标,各国开始探索改变统治方式。最先开始的是春秋时期作为对“井田制”的否定的授田。而其中最典型的是晋国的“作爰田”。

战国时期,授田制在否定井田制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第一,诸侯国授田开始以户为单位。如云梦简摘抄的《魏户律》规定,“赘婿后父,勿令为户”。第二,《云梦简·田律》有“入顷刍藳,以其授田之数”。可见诸侯国分配土地,基本目的在于增加赋税收入和招诱农民。第三,授田之后,可以像份地农民一样传给子孙后代。第四,由于诸侯国掌握的可耕地有限,授田存在不足。促使了农民的迁徙。第五,春秋以前的受田农民要耕种公田,战国时的受田农民带有国家佃农的性质,受赋税徭役剥削。

(二)大土地所有者:分享型利益集团与土地私有化趋势

随着授田制的实行, 大土地所有者作为分享型利益集团纷纷出现。同时,小土地私有也开始形成。

大土地私有者主要包括两个阶层。一是军功地主。军功赏田制度萌芽于春秋末年。《左传》哀公二年载赵简子誓师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二是货殖地主,主要是指通过购买土地形成的大土地所有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予之田宅,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从文学者邑之半。”买卖宅圃,说明原授之宅地归私人所有了。

土地一经授予,则可以传袭子孙。时间既久,便逐渐成为了个人的私有。所以授田制虽然是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但其结果却是使土地私有制逐步发展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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