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历史

杭州迁善所:中国最早的“劳教所”

日期:2018-07-07   来源:网络

2013年11月20日,《羊城晚报》“文史小语”专版曾刊登笔者所撰《杨乃武出狱后被“劳教”》一文。同时,该版编辑还为此文附上一则历史资料,说:“我国带有‘劳教’色彩的‘自新所’,在乾隆十年(1745)就已经创立。”并认为:同治、光绪年间出现的“洗心所”、“迁善所”等,只不过是“自新所”的重建(此前,自新所大多在太平天国运动中被焚毁)。

阅看了该资料后,也促使我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清代真正带有“劳教”色彩的机构最早究竟出现在何时何地?当然,要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已被废止的我国现代劳教制度(2013年12月28日被废止 ),厘清劳教所的本质特征

现代劳教所的本质特征

劳教所,顾名思义就是:被关押在所内的人犯必须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还要接受矫正教育。如果这两点就是劳教所的本质特征,那么,清代的自新所、洗心局、迁善所的确都可以称之为带有“劳教”色彩的机构。但是,如果我们将现代劳教所与现代的监狱作一对照,就会发现劳教所的本质特征并非如此简单。

现代劳教制度一度与现代的监狱制度并行,劳教制度派生劳教场所——劳教所,监狱制度派生劳改场所——监狱。

现代劳教所与现代监狱的共同之处是:都是关押人犯的场所,都注重被押人员的劳动和矫正教育问题。所以,劳动和教育并非劳教所独有的本质特征。

现代劳教所与现代监狱的不同之处是:两者的关押对象完全不同:监狱内关押的都是受到刑事处罚后的罪犯(即使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清白之人,当时也戴着罪犯的帽子),他们的监禁年限都是根据其所犯之罪对照《刑法》而确定的。而劳教所内关押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够不上刑事处分的人;二是根本就没有违法,而是被官方认定为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人(比如所谓的“右派”分子,又如上访维权人员等)。

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有《刑法》(或称《刑律》),而劳教所撇开《刑法》关押人犯,甚至关押那些根本就没有违法的人员,这应该是其最鲜明的本质特征。正是因为这一本质特征,劳教制度受到了广大公众的质疑,并在不久前被正式废止。

那么,像这样的劳教所,在清代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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