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年经明孝宗指令,朝臣仔细审核历代的条例,整编出297条,编订为《问刑条例》,被明孝宗批准发布,并且规定以后不得废除,与律并行,永久有效。以后经过两次修订,到明末《问刑条例》已经有382条,许多基层司法部门为了检索方便,将《问刑条例》与《大明律》合编,形成律例合体的情况。
先以单行法规应付特定的、临时的情况,等到立法环境成熟后再将“权宜之计”上升为“恒久永制”。中国古代在立法上的这种特色,显示出丰富的立法以及实施法律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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